厦门市杏林医院关于印发董奉科研人才培育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科技兴院、人才强院”战略,加快建设现代化、人文化、智慧化医院,立足我院发展定位,加强青年科研人才队伍建设,培育一批具有创新潜力、临床转化能力及公共卫生视野的科研骨干,结合医院发展实际,设立厦门市杏林医院董奉科研人才培育计划(以下简称“本计划”),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计划遵循“聚焦特色、精准支持、动态管理、注重实效”的原则,重点扶持在传染病学、肝病学、感染免疫、临床检验、公共卫生及医防融合等领域开展创新研究的青年人才,助力其快速成长,为医院高质量发展储备核心人才

第三条 本计划资助经费来源于医院自有资金、社会捐赠、政府专项补助及合作企事业单位资助等。由科教部牵头组织实施,组织人事部、财务部、监察审计室协调管理


第二章 资助对象与类别

第四条 本计划资助对象为我院在职在岗青年科研人员,按人才类型与发展阶段分为五类,具体标准如下:

资助类别

核心资助对象

资助

周期

资助

额度

A类:杰青培育类

男性≤40周岁,女性≤43周岁;
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已获“国家优青”“海外优青”等“四小青”人才项目;
2)主持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目2项以上或重点项目1项以上;
3)发表高质量SCI论著两篇以上(排名第一或最后通讯,IF≥10)。

3年

80万元

B类:优青培育类

男性≤34周岁,女性≤36周岁;
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已获“省杰青”或省级高层次人才;
2)主持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目或青年项目1项以上;
3)发表高质量SCI论著两篇以上(排名第一或最后通讯,IF≥5)。

3年

40万元

C类:青年培育类

新引进的省引进生、市优培生;
新入职博士、博士后(优先考虑传染病、肝病、微生物学、免疫学、公共卫生等方向)。

2~3年

10万—20万元

D类:临床科学家培育类

年龄≤40周岁;临床医学博士(传染病、肝病、呼吸、重症、检验等方向);具有较好的临床科研融合基础,尤其鼓励开展与传染病防控、病原学诊断、抗感染药物评价、疫苗临床研究等相关的临床研究。

3年

30万元

E类:特别资助类

经医院认定的其他急需紧缺青年人才(如公共卫生应急管理、大数据与传染病建模、新发突发传染病病原体研究等方向)。

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一事一议

第五条 各类别申请人须同时满足以下基础条件:

(一)身份资质

我院全职在岗青年人才,具备博士学位(具有硕士学位且主持过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青年项目的视同博士学位计算);年龄界定参照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人才项目标准,以申请当年1月1日为节点。

(二)科研诚信

恪守学术道德与科研诚信,无学术不端、违纪违法记录。

(三)申报限制

符合对应类别专项要求,同一年度仅限申报一个类别;未获院内同级别同类人才培育资助,无逾期未结题院内科研项目。

(四)方向契合

研究内容应围绕感染性疾病结核病、艾滋病、新发突发传染病、医院感染控制、临床微生物学、公共卫生策略等本院重点发展方向。


第三章 申报与评审

第六条 申报流程:本计划实行年度集中申报,原则上每年1次。申请人对照申报条件,如实完整填报《厦门市杏林医院董奉科研人才培育计划申报书》,附相关证明材料按期提交。

第七条 评审程序:评审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立项、注重潜力”原则,实行“形式审查-专家评审-院领导工作会议批准”三级评审机制。

形式审查科教部核查申报材料完整性、真实性及申请人资格,剔除不合格材料。

专家评审:组建由院外感染性疾公共卫生等领域高水平同行专家、院内学术委员会成员构成的评审组,采取匿名评审与现场答辩结合方式,围绕科研潜力、方案可行性、成果合理性及学科契合度(尤其突出与医院特色方向的匹配度)综合打分,提出拟资助建议名单。

院领导工作会议批准:拟资助建议名单报院领导工作会议审议,批准后发文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正式立项并拨付经费。

第八条 评审标准:实行分类考核、精准评价。各类别重点考察维度:

A、B类:重点考察在感染性疾病、公共卫生领域的标志性学术成果,与高层次人才项目申报的差距,研判发展潜力及培育方案对医院学科发展的支撑作用。

C类:重点考察硕博阶段科研基础是否与感染、医防融合等院内重点学科相关学科契合度及未来科研规划的创新性与可行性,尤其鼓励开展与临床需求紧密结合的转化研究。

D类:重点考察临床科研融合能力,特别是在传染病临床队列研究、抗感染新药临床试验、病原体耐药机制、结核病、艾滋病、病毒性肝炎等感染性疾病早期诊断等方面的工作基础;既往医工合作、联合专利、转化成果及研究项目的临床应用价值。


第四章 经费使用与管理

第九条 资助经费专款专用、专项核算,仅限于获批科研方向相关支出,严禁挪作他用。参考医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执行,开支范围含六大类:

一)科研业务费:实验耗材、试剂、病原体样本采集与储存、生物安全防护用品等材料费;单件不超过5万元的小型仪器(如生物安全柜、PCR仪等)购置及维保费用;

(二)测试化验加工费:病原体基因测序、蛋白质组学分析、动物感染模型实验、第三方科研技术服务等费用;

(三)学术交流与差旅费:参加感染性疾病、公共卫生等国内外学术会议的差旅费、会议注册费等;

(四)出版文献及知识产权费:论文发表、专著出版、专利申请、软件著作权登记等费用;

(五)科研劳务费:参与研究的研究生、辅助人员劳务报酬,总额不超过资助经费20%;

(六)其他合规支出:经科教部财务部联合审批的项目相关必要支出(如生物样本库使用费、高级别生物安全实验室使用费),未经审批不予列支。

第十条 经费管理:经费根据实际情况拨付,专款专用。中期考核不合格暂停拨款,限期整改,复评仍不合格终止资助、追回剩余经费。E类项目经费拨付由院领导工作会议单独议定。

经费由财务统一归口管理,独立核算、单独建账,严格执行医院科研经费审批报销制度;严禁列支无关费用。项目结题验收通过后结余经费由负责人继续使用两年(限用于原项目的深化研究或新项目的预研,不得用于与科研无关的支出,并沿用本办法的经费管理规定)。


第五章 过程管理与考核

第十一条 实行年度考核+结题验收”全过程动态管理。

(一)年度考核每年开展年度考核,重点考核项目进展、经费使用合规性、阶段性成果(如论文、专利、临床研究注册等)及对医院重点方向(如传染病防控能力提升)的贡献,结果分为合格、建议调整、终止三类;

(二)结题验收:项目结束3个月内提交结题材料,考核培育目标完成情况,结果分优秀、合格、不合格。

项目确需延期的,提前3个月书面申请,最长延期不超过1年。

第十二条 考核结果运用:

(一)年度考核不合格限期3个月整改,整改仍不合格终止资助、追回未用经费;

(二)考核优秀者,优先推荐其申报高层次项目,在后续科研支持等环节予以倾斜。

第十三条 培育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立即暂停或终止资助,追回已拨付的全部经费:调离本院、辞职或离岗超6个月;存在学术不端、弄虚作假;无正当理由进度严重滞后;违规使用经费、拒不配合考核;受到党纪政务处分或违法违纪被查处。


第六章 成果与激励

第十四条 依托本计划产生的全部科研成果,知识产权与所有权归医院所有。成果署名单位须为“厦门市杏林医院”并标注“厦门市杏林医院董奉科研人才培育计划资助”及对应项目编号。英文标注:Supported by the Dongfeng Research Talent Cultivation Program of Xiamen Xinglin Hospital未规范标注的成果不纳入考核认定。

第十五条 各类别结题核心要求:

A类:以排名最后通讯作者在顶级期刊(IF≥10.0发表SCI论著篇;或获批国家级人才项目;或作为第一完成单位获省部级一等奖以上奖项(排名前两位)

B类:以排名第一作者或最后通讯作者发表高质量SCI论著(IF≥5.0)篇;或主持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目;或获评省级以上人才项目。

C类:以排名第一作者或最后通讯作者发表高质量SCI论著(IF≥5.0)篇;或主持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青年项目;或以第一作者(排名前二)或通讯作者(排名最后两位)发表高质量SCI论著IF≥5.0)两

D类:以排名第一或排名最后通讯作者发表JCR一区SCI论著两篇(至少IF≥8.0);或主持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目;或获批国家级纵向经费≥80万元

第十六条 激励措施:项目成果纳入医院科研奖励范围,按规定兑现奖励;结题优秀的负责人,在职称评聘、岗位聘任、外出学习等方面予以倾斜;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级、省部级人才及科研项目


第七章 组织保障

第十七条 科教部主要承担申报组织、材料受理、评审组织、过程管理、考核验收及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同时定期开展研究方法、生物安全培训、临床研究设计等特色学术活动,强化全过程跟踪与服务支持。

第十八条 组织人事部、财务部、监察审计室协同做好人才认定、经费管控、监督检查等工作。

第十九条 建立导师帮带机制。聘请院内外传染病、公共卫生等领域的资深专家作为指导导师,助力入选者提升学术能力和实现科研创新突破。指导导师由入选者与科教部协商确定,并按规定享受相应指导津贴。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科教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试行期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