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杏林医院关于印发科技创新团队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关于推动疾病预防控制事业高质量发展的战略部署及福建省、厦门市强化医防协同融合的工作要求,立足“平急结合”的现代化公共卫生体系建设方向,围绕医院传染病防控“主力军”与“最后防线”的功能定位,整合院内外传染病诊疗、病原学检测、流行病学调查及公共卫生大数据分析等优势科技资源,培育一批能够快速响应新发突发传染病威胁、深耕重点传染病精准防治与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科技创新团队,全面推进医院向“医防研”深度融合的研究型传染病医院转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通过对传染病防控、医防融合等方向科技创新团队的规范化、系统化建设,充分整合医院肺科、感染性疾病科等核心科室的临床诊疗与科研资源,主动对接厦门大学公共卫生学院、厦门市公共卫生与健康研究院等战略合作伙伴,聚焦结核病、艾滋病、病毒性肝炎、新发呼吸道传染病等重大传染病防治领域与突发公共卫生应急响应需求,着力培育一批具备较强病原学基础研究能力、精准诊疗技术研发能力、传染病监测预警建模能力及突发疫情应急处置科研支撑能力的创新梯队,不断提升医院在传染病防治领域的科研水平、区域影响力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科技应对能力,助力医院传染病诊治中心建设跻身国内一流行列。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创新团队”,是指医院在长期传染病诊疗与防控工作中,围绕医防融合、平急结合的主线自然形成或整合组建的专业科研团队。团队须聚焦1—2个明确的传染病防控或我院临床学科发展重点,具备相对稳定的研究方向、清晰明确的任务目标以及合理的专业与年龄结构,能够持续开展传染病防治相关的基础研究、临床研究及成果转化应用。
第四条 创新团队建设遵循“需求导向、创新驱动、研用一体、协同开放”的原则,首期计划遴选建设2—3个创新团队,统一实行周期化管理,常规建设周期为3—5年。
第五条 科教部为创新团队建设项目归口管理部门,牵头负责团队申报遴选、立项审批、经费管控、过程督导、考核验收、动态调整、档案管理等全流程日常工作,组织人事部、财务部、监察审计室协调管理。
第二章 申报与认定
第六条 基本申报条件
(一)牵头单位要求:创新团队牵头单位必须为厦门市杏林医院,团队牵头人必须为医院正式在职职工、外聘科研专家。每个团队联合申报单位不超过4家,其中牵头单位1家、核心合作单位不超过3家,且必须包含厦门大学公共卫生学院,以充分发挥高校基础科研优势,其他合作单位可包括省内外医学院校、重点科研院所、公共卫生机构等。牵头单位与合作单位需建立长期稳定合作机制,在申报研究领域具备良好工作基础。
(二)团队组成要求:团队规模控制在20人以内,采用“双带头人”架构。团队设带头人2名,并配备不超过5人的核心成员组,确保权责清晰、分工协作;
团队带头人及核心成员原则上年龄不超过50周岁,特殊高精尖人才可适当放宽;
团队内40周岁以下成员比例不低于2/3,重点培育青年科研力量;
团队内具有博士或硕士学位的成员比例不低于2/3,硕士或同等学历者须具备主持省部级科研课题的经历;
团队人员构成必须包含临床医生、公共卫生医师及基础科研人员,实现“临床—防控—基础”深度融合;
重点支持40周岁以下引进的高层次青年人才,强化青年人才梯队建设。
(三)顾问聘任:为破解传染病防控前沿科研难题,可基于实际研究需求,聘任具有高级职称的国内外传染病防控领域专家担任团队科研顾问,助力科研攻关与学科发展。
第七条 团队带头人申报条件
(一)基本资质条件:
1.具备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博士学位,在传染病防治、病原生物学或公共卫生应急管理等相关领域具有扎实的科研功底和开阔的学术视野;
2.近三年必须主持省部级及以上科研课题,具备独立牵头科研攻关的能力;传染病防控应急研究领域特殊攻关团队可适当放宽;
3.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发表5篇以上高质量SCI论文,或拥有可支撑传染病防控技术创新与成果转化的标志性科研成果。
(二)综合能力条件:具备良好学术道德、严谨科研作风,拥有较高学术造诣与创新思维,在传染病防治领域具有较高的行业认可度,具备较强的团队组织、科研协调与资源统筹能力,曾在传染病疫情防控或公共卫生应急实践中作出突出贡献者优先考虑。
第八条 核心成员条件
1.具备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硕士及以上学位,专业能力匹配团队科研需求;
2.具备主持科研课题或参与重大传染病防治专项的经历,近三年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发表过一篇以上与传染病防治相关的论著,或拥有传染病防治相关的专利、临床研究成果;
3.在传染病诊治、病原学检测、流行病学调查、生物信息分析、疫苗/药物研发等相关领域具有可证明的专业特长。
第九条 申报与认定程序
1.申报频次:创新团队建设项目每年集中组织申报一次,逾期不再受理当年度申报;
2.材料提交:申报团队按要求规范填写《厦门市杏林医院科技创新团队建设项目申请书》,同步提交科研业绩、资质证明等全套支撑材料;
3.科室审核:申报材料经团队成员所在科室审核、签署意见并盖章同意后,统一报送至科教部;
4.专家评审:科教部牵头组建专家评审委员会,严格开展材料评审,组织现场答辩或实地核查,确保评审公平公正;
5.立项认定:根据专家综合评审结果,医院择优拟定立项团队名单,院内公示无异议后,正式下文认定为医院科技创新团队。
第三章 管理与资助
第十条 医院各临床、医技及相关职能科室需全力支持创新团队建设,在科研时间调配、实验室平台使用、仪器设备共享、人员统筹配备等方面给予全方位资源倾斜,为团队开展科研攻关、学术交流、成果转化营造良好环境。
第十一条 创新团队实行医院统筹管理、团队带头人负责制,科教部负责日常精细化管理、全程跟踪督导,团队带头人全权负责团队内部运营与科研推进工作。
第十二条 团队带头人负责制:
1.全面统筹团队建设各项工作,牵头组织开展科学研究、人才培养、学术交流、科研合作、公共卫生应急科研响应等活动;
2.负责团队内部管理,制定完善内部工作制度、考核细则,规范团队运行流程;
3.负责团队建设经费的统筹规划、规范使用与精细化管理,严守经费使用纪律。
第十三条 团队获批立项后,团队带头人需在规定时限内,填写《厦门市杏林医院科技创新团队建设项目任务书》,明确建设周期内总体目标、研究内容、量化考核指标、经费预算、进度安排等内容,报科教部备案后,严格按照任务书内容推进各项工作。
第十四条 经费保障
1.医院专项扶持,为每个立项创新团队一个建设周期内提供科研经费30万元至40万元;
2.鼓励团队自主拓展经费渠道,通过国家级、省部级课题、横向合作等多渠道筹措科研经费,医院按照相关管理规定给予配套支持;
3.医院给予团队带头人及团队核心成员的科研奖励,具体标准参照医院相关规定。
第十五条 团队专项建设经费,专款专用、专项核算,主要用于科研设备购置、实验试剂耗材采购、数据统计分析、学术交流研讨、科研人才培养、科研成果转化、知识产权申请等相关科研支出,严禁违规列支、截留、挪用经费。
第十六条 合作管理机制
1.团队需与各合作单位签订正式合作协议,明确各方权责义务、成果归属、资源分配、生物样本及数据安全保障等内容,建立实质性科研合作关系;
2.鼓励团队依托已设立的厦门市公共卫生与健康研究院平台,联合开展耐药结核精准防控、艾滋病全周期管理等传染病重大课题攻关;充分利用“传染病医防融合基地”平台,打通医院诊疗数据与疾控监测预警系统,推动传染病实时监测数据向科研临床决策的有效转化;
3.团队需建立常态化内部交流、跨单位合作交流机制,定期开展科研研讨,保障合作研究高效推进、落地见效。团队应纳入医院公共卫生应急响应体系,在新发突发传染病暴发时能迅速转换开展应急科研攻关。
第四章 考核与验收
第十七条 建立“年度考核、中期考核、期满验收”相结合的三级闭环考核体系,全程把控团队建设质量,考核结果作为经费拨付、资格保留、后续支持的核心依据。
第十八条 每年12月底前,各创新团队需按时向科教部提交年度工作进展报告,全面汇报年度科研成果、经费使用、人才培养、合作推进、医防协同实施成效及公共卫生应急响应参与情况,科教部组织开展年度考核,实时把控建设进度。
第十九条 中期考核:
1.团队建设中期,医院统一组织开展中期考核评估;
2.考核合格的团队,继续按标准拨付后续建设经费,正常推进团队建设;
3.考核不合格的团队,立即停止后续经费拨付,限期整改;整改仍不合格的,撤销团队资格。
第二十条 期满验收:团队建设期满后,医院组织专家开展期满验收评审,验收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严格对照考核标准开展综合评估。
第二十一条 考核合格标准
(一)必备条件(需全部满足):
1.团队全体成员无学术道德、科研失信、医德医风不良问题,无各类违规违纪记录,无缺陷管理事件;
2.团队成员年度个人科室考核均达到合格及以上等次;
3.具备研究生导师资格的成员,对应年度导师考核均合格;
4.切实实现临床、公共卫生与基础科研的深度融合,体现在依托医防融合平台开展的联合课题数量、医防协同研究成果产出、公共卫生人才培养成效等方面。
(二)可选条件(需满足其中任意3条):
1.团队带头人或者核心成员以排名第一作者或最后通讯作者发表高质量SCI论文(JCR二区及以上)4篇以上,其中至少包含医防融合论著一篇;
2.获得授权国家发明专利≥2项,或实用新型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4项;
3.获得传染病检测新技术/新产品注册(备案)证书1项,或完成1项传染病防治新技术/新方法的临床转化应用或推广;
4.获得省部级科研成果奖二等奖及以上1项(排名第一)或国家级科研成果奖二等奖1项(排名前三)、一等奖/特等奖1项(排名前五);
5.团队成员成功入选省部级及以上人才项目;
6.累计科技成果转化金额≥200万元;
7.建立新发突发传染病快速检测方案/预警模型不少于1项,并成功应用于厦门市/区域内疫情防控实践;
8.在建设周期内参与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科研支撑不少于1次,提交的决策咨询报告获得市级及以上主管部门采纳。
第二十二条 考核结果运用:
1.验收结果为优秀的团队,医院在后续科研项目、平台建设、人才申报、应急科研专项等方面给予优先支持;
2.验收结果为合格的团队,可按医院规定,申请新一轮创新团队建设;
3.验收结果为不合格的团队,正式取消其创新团队资格,团队带头人及核心成员3年内不得申报医院同类科研项目。
第二十三条 团队因重大科研攻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响应等特殊客观情况,无法按期完成验收的,可在期满前3个月,向科教部提交书面延期验收申请,经医院审批通过后,最长可延期1年完成验收。
第五章 保障政策与成果管理
第二十四条 医院为立项创新团队提供全方位政策倾斜,具体包括:优先推荐申报各级各类科研项目与人才扶持计划;在厦门市公共卫生与健康研究院平台建设中优先吸纳团队骨干参与;优先支持团队所在学科平台建设、科研设备购置;全力为团队开展国内外科研合作、外出学术交流提供便利条件等。
第二十五条 创新团队依托项目经费产出的各类学术论文、专著、专利、科研成果等,必须规范注明“厦门市杏林医院科技创新团队建设项目资助”(Supported by the Science and Technology Innovation Team Construction Program of Xiamen Xinglin Hospital)字样,实行统一成果标注管理。
第二十六条 团队科研成果、知识产权归属,严格按照项目建设任务书约定、国家及地方相关法律法规执行,明确权属划分,规范知识产权申报、运用与保护流程。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厦门市杏林医院科教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由科教部牵头,会同相关职能科室,根据实际情况另行研究制定补充规定。






